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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电梯维保接续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13  浏览次数:8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市场监管特〔2018〕11号

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电梯

维保接续工作的意见

各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我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天津市电梯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电梯维保接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保持应急救援服务电话24小时有效、畅通,依法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监督其维保工作。

(二)落实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做好维保单位备案、电梯设备一一绑定工作的同时,依法依规认真开展例行维保工作并公示,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负责。确保应急救援电话 24 小时有效应答,及时响应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救援指挥,保证接到困人故障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二、电梯维保接续

(一)维保合同提前终止接续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后24小时内书面告知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办理维保单位与电梯设备的解绑工作。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维保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下达监察指令,要求使用单位在下一个维保周期前确定新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确保正常维保工作的开展和延续。

(二)维保合同正常终止接续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合同正常终止而不接续的,维保单位应于合同终止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同时做好维保记录等相关技术资料整理、移交、与新接续维保单位的技术交流、现场踏勘等工作。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维保单位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跟进、了解新老维保单位保接续维工作,督促新的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对于原维保单位正常维保合同到期终止而使用单位尚未明确新的维保单位接续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在下一个维保周期前确定新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确保正常维保工作的开展和延续,必要时可提请属地居委会、乡镇街按照《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协调解决。

(三)维保单位退出后的应急救援

各电梯维保单位无论是提前还是正常终止电梯维保合同,在最后一次维保工作结束后的14天内,如该项目电梯发生困人事件,仍由原维保单位执行救援任务。超过14天该项目仍未确定电梯维保单位的,各区局应依法采取坚决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各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本区实际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不断提升住宅电梯保障安全出行的能力,持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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